时间:2025-06-10 15:07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主要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地域管辖方面,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上,一般基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但重大、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中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总之,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围旨在明确案件的受理机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仲裁委将把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若异议不成立,则会驳回异议申请。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委一般不予处理。若对仲裁委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不服,不能直接起诉,但可在后续诉讼阶段向法院提出管辖权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定。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是如何界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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